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吴扬)大家都知道售卖野生动物违法,那如果只是提供帮助,帮忙运输野生动物呢?无论是销售还是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2022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开始在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周边收购无正规来源的斑鸠、野兔、野鸭、麂子、蛇类等野生动物并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联系出售至汉寿、沅江、益阳、长沙等地供他人食用。2022年至案发罗某某共计售卖上述野生动物获利22393元。2023年2月7日,罗某某安排谢某某将3只鹰类、1只野鸭、1只野鸡运送至益阳桥北“好恰一条街”时被民警查获。后在罗某某住所查获各类野生动物113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国家“三有”和省重点保护动物共计109只。
罗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确认,罗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没收罗某某违法所得22393元。
谢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销售野生动物供人食用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易造成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罗某某,谢某某应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经专家评估,本案野生动物生态损害价值共计76240元。罗某某、谢某某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承担了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关键。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现代执法技术已实现“从捕到卖”全链条打击,无论是线上交易、隐蔽运输还是“暗语”沟通,均难逃法律监管。本案中的当事人不仅承担了刑事责任,还需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远高于收益。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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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